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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p电子房屋买卖产权纠纷

作者:小编 发布时间:2022-12-18 14:54:30点击:

  pp电子:就纠纷问题我有一个函如下:关于房屋买卖问题的函 X市房地产管理局:我,(以下简称乙方)与X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pp电子现就有关问题函告如下。一.房屋买卖合同签订情况房屋买卖合同的签订分为三个阶段,pp电子即:第一阶段:2000年3月29日乙方与X市房屋拆迁事物所签订了《购房合同》,合同约定的房屋X市,即乾无阁第一层,编号为113号的商品房,pp电子约定房屋交付时间为2000年8月30日。第二阶段:2000年8月30日乙方与甲方签订了《购房合同》,该合同与上述乙方和X市房屋拆迁事物所签订的《购房合同》相比,合同主体发生了变更,即卖方由X市房屋拆迁事物所变更为X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其它内容没有发生变更。第三阶段:2002年5月21日乙方与甲方签订了《房地产买卖契约》,并经房地产主管机关(X市房地产管理局)审查批准生效,约定房屋正式交付时间为2002年5月21日。一.甲方的违约情况从上述三个合同内容中可以看出,甲方有以下违约行为:1.甲方违反了《房地产买卖契约》第三条“双方同意于2002年5月21日由甲方将上述房地产正式交付给乙方。房屋移交给乙方时,其该建筑物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一并转移给乙方” 的约定。而今,甲方只将房屋所有权交给了乙方,没有将房屋土地使用权转移给乙方。2.甲方违反了《房地产买卖契约》第四条“甲方保证上述房地产权属清楚。若发生与甲方有关的产权纠纷或债权债务,概由甲方负责清理,并承担民事诉讼责任,因此给乙方造成的经济损失,甲方负责赔偿” 的约定。乙方从X市国土局宗地图得知,甲方出卖房屋的土地使用权实属X市房地产管理局,甲方没有取得该宗土地的使用权;且该宗土地不是出让土地,而是划拔土地。可见,甲方不能从事该宗土地上的商品房买卖活动。甲方明知自己没有取得该宗土地使用权而从事该宗土地商品房买卖活动,实为故意欺骗。同时,也是严重的违约行为。3.X市房地产管理局存在过错。根据《房地产买卖契约》第九条“本契约经双方签章并经房地产买卖主管机关审查批准后生效” 的约定。X市房地产管理局审查《房地产买卖契约》时,明知自己的该宗土地被他人(甲方)非法占有,而不加以阻止,酿成不良后果,存在主观故意过错。pp电子二.甲方应当承担的违约责任1.根据2000年8月30日甲乙双方签订的《购房合同》第八条第一项 “甲方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交付乙方所购房屋,超过时间按乙方交款额银行同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息给乙方” 的约定。甲乙双方约定的最后房地产正式交付时间是2002年5月21日,甲方未履行合同,现已超过时间95个月,甲方应当承担95个月的银行同期贷款利息。2.根据2000年8月30日甲乙双方签订的《购房合同》第八条第二项“甲方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交付乙方所购房屋,按乙方购房金额5%罚处违约金”的约定,甲方应当承担5%的违约金。四.乙方的要求1.甲方继续履行合同。甲方将房屋土地使用权正式转移给乙方。pp电子2.甲方承担违约责任。甲方按交款额支付乙方95个月银行同期贷款利息和5%违约金。3.恳请贵局帮助。贵局为甲方的上级主管部门,请帮助解决房地产买卖的遗留问题。 函告人: 二○一○年四月二十三日请问我的要求行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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